性罪行的証供

在香港刑事法上,性罪行是一門特有的罪行類別,這包括最嚴重的強姦,還有非禮、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甚至是雞姦和在公眾地方展露性器官。性罪行特殊得連証據法也有別額外的規定,即所為支持証供(CollaboratIon),這是証據法的特有名詞,其意思是說,就控罪的各主要因素,例如強姦罪的受害人,是在被迫下和疑犯發生性交關係,這點除了是由受害人証供獲知外,還要有其它的事實顯示和支持她是被迫的,最直接了當的,便是疑犯親口如此承認,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傷勢也足以起此作用。

很多人不明白,為什麼性罪行在証據法上竟有如此要求,讀法律和以法律為生(即律師)們並不需要知道箇中原因所在,如果讀者踫見相屬的律師,可以嘗試就這問題查問一翻,筆者在此斷言,很多律師也不知道原因所在。

其實,性罪行在証供上有特殊要求,是對女性的一項侮辱,這源於英國普通法的孕育時期,因女性地位低微,受男仕多方壓迫,因此女性被視為容易撒謊的人,很多時候會利用這等罪行對男仕們提出誣陷的指控。

上述特殊安排雖然存在已久,但並沒有太多人提出修改,改革的潮流不至出現,相信女性也要負上責任,香港久不久便有案件,指舞小姐陪人出鐘開房,因之間產生嘈吵爭辯,如錢財上的轇輵,致使舞小姐含恨在心,到警署報案,誣告嫖客將她非禮或甚至強姦,不久前就有舞小姐因為這樣做,而被控告浪費警方人力時間。

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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