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是否有責任存錄員工紀錄?

僱主須要在僱員之工作地點有存放僱員過去6個月之僱傭紀錄,並在僱員離職後6個

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紀錄內應列出:

1.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僱員的職位;

4.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工資期;

6.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和假日,以

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7.年終酬金的資料;

8.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9.終止僱傭日期。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

高可被罰款1萬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

資料作為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聯絡電話:637-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