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要在僱員之工作地點有存放僱員過去6個月之僱傭紀錄,並在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紀錄內應列出:1.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2.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3.僱員的職位;4.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5.工資期;6.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7.年終酬金的資料;8.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9.終止僱傭日期。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資料作為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