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証文書:CEPA證明書:申請根據和審核

根據內地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附件4中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服務提供者如能符合 (CEPA) 附件5內”服務提供者”定義和相關規定,便可享有(CEPA)附件4中的優惠待遇。

有關行業的服務提供者可由2003年11月17日起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有關申請程序已詳列於工業貿易署《致服務提供者通告第2/2003號》主體文本。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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