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罪看來十分簡單,但同時可以變得非常複習。其中一個頗為耐人尋味的問題是被棄置的物件可否成為被偷了的物件。根據一單遠在一九一二年的英國舊判例,被拋棄了的東西是不可能被偷的。從這原則出發,凡被拋棄的物件,即使是幾值錢也好,被拿取或取獲的話,都不可以被控告偷竊罪。但問題是在何等情況下東西可以被稱得上是已被拋棄。依照舊英國案例推斷,要視乎物件的所在地,如果物件仍然是在原物主的所在地,例如是房舍的門外,即使物件已放置入了廢物箱,這物件仍然是屬於原物主,還不可以視作被拋棄了。在該案例中,垃圾收集者是案中的被告人,受垃圾收集公司聘用負責收集垃圾,他在一僱客房舍外的垃圾桶檢獲一些物件,目己取了並將之賣了給另一人,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法院就以上事實指出,即使物件被拋棄在垃圾桶中,物件仍是屬於物主,當被垃圾收集人拿走後,它便變成垃圾集公司的財物,如此一來,被告人便不可以將物件私下變賣,他必須要知會公司並獲其同意才行。這舊案例有其本身邏輯和理據,但卻很易在人不知情下犯了罪,流浪漢在垃圾桶四處找東西吃,垃圾桶不是私人所有便是屬政府財物,流浪漢豈不是天天在觸犯偷竊罪而不自知,這確實是個可笑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