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極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life imprisonment)。根據警務處提供統計數字,香港強姦罪案每年約100宗,但沒有輪姦數字。家計會性侵犯受害者服務統計資料,將性侵犯分成友姦、突姦、受害者受藥物或酒精影響、懷疑被強姦、迷姦(受害者不知道服用了藥物)非礼禮和亂倫。
香港沒有輪姦罪(gang rape),要告只可告強姦(rape),輪姦是加重案件嚴重性(aggravating factor),令法庭加重刑期。現行法律,只有男子才會被控強姦,受害人必須是女性。強姦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列明,如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但女子可被控「協助或唆使強姦罪」(aiding and abetting of rape),任何人士,包括女子在內,協助或唆使一名男子強姦另一名女子,可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