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病毒是一種旨在滲透另一電腦終端的程式,造成虛擬財產的損失、損害和破壞。專門針對電腦犯罪行為的刑事罪行,近20年才告出現,立法追不上電腦犯罪的情況,可以散播電腦病毒的個案作為例子。
刑事毀壞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控罪
93年前,破壞或刪改電腦內的程式,不算得刑事破壞。因為所謂破壞,必須是令實物受損,但更改或刪去電腦程式,不算是令到實物受損。政府其後跟從英國修例,將「誤用電腦」(misuse of computer)也列作「摧毀或損壞財產」(destroy or damage any property)論。
因此,刑事毀壞便適用於破壞電腦程式的情況。固然,闖進他人電腦,刪除儲存的檔案或電腦程式,是刑事毀壞行為。「製造」電腦病毒並不違法,常見病毒有特洛伊木馬或惡意軟件, 但是,如果該病毒或惡意軟件,是由你的電腦傳播到其他電腦或被發送到其他電腦(即使你並無意圖導致這樣事情發生), 這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你須要對遭到病毒感染的電腦負上損失的責任。因此,散播電腦病毒,如 WannaCry 贖金密碼蠕蟲 (ransomware cryptoworm)等一類的病毒,即使破壞並不是由散播病毒的人直接造成,亦可以被控以「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61條),觸犯本罪的刑罰十分之重,最高可被判十年監禁。
「誤用電腦」(misuse of a computer)定義
根據法例,「誤用電腦」(misuse of a computer) 定義十分廣泛,是指:-
- 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如此誤用不會令該電腦的操作、該電腦內的程式或該電腦內的資料的可靠性減損亦然;
- 更改或刪抹電腦內或電腦儲存媒體內的程式或資料。
- 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