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之中,疑犯的保釋權利是法律界人士其中一個至為關心的問題。一直以來,累積於法庭的案件十分之多,但因為人手有限的緣故,案件便得要遂一排期候審。即使是裁判司署的案件,因為案件較為簡單和輕微,兼且裁判司署分佈遍及港九新界各地,押後排期候審上庭的日子也會較近,但也要一至兩個月之後才可以上庭。至於地方法院方面,因為案件較為嚴重和複雜,証人數目多而口供記述也會隨之而多,因此,每單案件要排期上庭審訊,總要多至起碼三天,這不像裁判司署的案件,平均一天便可審訊完一單案件,案中的証人很多時候只會是兩三個人。至於高等法院方面,情況就更加惡劣,單單都是大案,証據和証人總會是一大堆東西,審訊的日子總為起碼是一個星期。要排期審訊就得要更加後的日子。由此看來,愈是嚴重的案件,要待上庭審訊的日子就更加遠。假如疑犯很輕易便不能夠獲得保釋,便十分之令人難堪,未見官便要先打八十大板,在羈留所扣留數個月。被禁敝的結果不但會令人失卻鬥志,也會令疑犯花費更鉅,因為他要獲得律師的法律意見,必須要有人主動替他安排,且要律師親自動身前往羈留地點探望他,乘車時間一來一回,最少也會花掉一個鐘頭,沒有見面也要收取律師費。疑犯未經定罪仍是清白疑犯沒有保釋,在羈留所扣留即至上庭應訊,有違無罪假定的原則。這原則廣為香港市民所知,就是刑事罪疑犯一天沒有被定罪,也算是清白之身,都是無罪,他必須經過正常的審訊過程後被定罪,才可以被稱得上是有罪。但刑事法不單只是用來保障個人權利,也同時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疑犯未經定罪仍是清白,純屬理論和原則的問題,但卻不能用來作為考慮保釋的唯一條件或因素。疑犯被警察拘捕檢控,案件是否對自己有利或不利,很多時候也會心知肚明,如此一來,嚴重的案件,就如持槍行劫,一經判罪,便要坐牢六至十多年不等,可以的話,倒不如趁保釋在外的時候一走了之。疑犯棄保潛逃,對公眾的利益極之不利,因為犯罪的人要經法律制裁,是天公地道的事。當然,棄保潛逃的人是相當不智的,近年很多犯了重案的人,都喜歡偷渡返內地避避風頭,偷渡的原因是避免香港海關的清查,因為任何被通緝的疑犯,也會存錄在出境的電腦資料裡,一過關便會被查出。偷渡返內地代價固然極之大,因為那裡人地生疏,實在不知如何生活下去,分分鐘在上面會被人利用,重新陷入法網,在內地犯事被定罪,是十分輕而易舉的事,判監十多廿載極之等簡,不好彩的話便會被判死刑,一切便告完蛋。過往有沒有棄保的紀錄影響一個疑犯可否獲得保釋出外候審,最明顯的因素,便是疑犯過往有沒有棄保的紀錄。棄保是沒有依法庭的通知按時上庭答辯,以致後來要法庭簽發拘捕令,召他上堂。棄保俗稱踼保,不知來頭如何,這紀錄會存放在警方的檔案之中,與刑事紀錄檔案並列。當然,棄保不是刑事罪行,是不會出現在良民証上的,換言之,即使有人被拘捕後沒有按時上庭,結果有了棄保紀錄,但後來因某原因而沒有被判有罪,他仍可以獲得良民証。除了是棄保紀錄之外,控方如果要反對擔保,也會提出其他的理由,例如是控罪的嚴重性,嚴重得必然會受到監禁的處分,其次是控方手頭的証據充分和疑犯的過往犯罪紀錄。提出上述各項因素,控方的目的是為了要顯示,疑犯極有可能因此會逃避審判,因為接受審判的話,其危險性極大,動不動便要坐牢三數載,倒不如一走了之,避避風頭,話不定日子久了,重要証人消失或死亡,又或証人記憶變得濛瀧不清,甚至証物失去,案件要重新被提堂審訊,便會變得有困難存在。這雖然是搏一搏而矣,但總好得過自然就範,後果卻是必死無疑。申請擔保很多時候只在裁判司署進行,如果要聘請律師出庭代表說話,總要花費數千元,這不是一個太大的數目,保釋對疑犯來說是很重要的,這花費也算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