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銷,除非: 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www.ytt.estate:遺產承辦和信託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