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指「丈夫」(Husband)或妻子(Wife)。《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訂明,根據任何一種「有效婚姻」(Valid Marriage)才可成為丈夫或妻子。「有效婚姻」包括:一. 註冊婚姻(Registered Marriage)則根據香港法律第181章《婚姻條例》在政府婚姻註冊署或特許婚姻註冊的宗教會址舉行婚禮的婚姻。二. 新式婚姻(Modern Marriage)則根據香港法律第178章《婚姻改革條例》所承認的新式婚姻。一般是指在香港於1971年10月7日以前男女雙方的婚禮是在公開及超過2人見證的情況下進行的婚姻。三. 舊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則根據香港法律第178章《婚姻改革條例》所宣稱有效的舊式或傳統婚姻。一般是指於1971年10月7日以前根據中國法律及傳統締結儀式進行的婚姻,如包括提親,納聘、過問、拜天地祖先等禮儀。四. 海外婚姻(Overseas Marriage)則在外地根據當地法律而締結或舉行婚禮的婚姻。自1971年10月7日正式通過實行《婚姻條例》,其實新式婚姻及舊式婚姻已經廢除,在此日以後的婚姻應全部都是根據註冊婚姻或海外婚姻而訂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