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其他遺產申報程序?

有時死者去世時的財產並不歸入遺產內分配,在《遺產稅條例》下卻仍應繳付遺產稅的。此情況包括:

一. 死者聯權共有的財產死者生前以聯權共有(Joint ownership)的形式與他人擁有財產,例如以俗稱「長命契」(Joint Tenancy)方式擁有物業,或聯名的銀行戶口或股票戶口等,在死者去世後,死者擁有的權益會自動由尚存的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Owner)承繼。這位尚存的共有人應就承繼的那部份財產申報遺產稅。若有關財產是土地物業,除非尚存的共有人已獲發合適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或「收取遺產稅證明書」,該土地物業的業權會因死者的逝世而變為不完整,難以出售。若有關財產是銀行戶口,如果簽署動用只需共有人的其中一位,則戶口是仍可運作的。但假若銀行獲知其中一位共有人去世,銀行可能會凍結戶口,直至尚存的共有人能出示遺產稅署的證明書。注意的是,能否動用或處理死者去世後的共有財產與應否申報繳納遺產稅是完全的兩回事。瞞繳遺產稅是違反法例的行為,會引致懲罰的。

二. 死者去世前三年內的饋贈在《遺產稅條例》下,死者去世前三年內,給予他人的饋贈價值超逾HK$200000.00的,都會被計算在死者的遺產價值內,需要申報遺產稅。這位饋贈接受人應就該饋贈中報遺產稅。但法例又訂明,若干情況下的饋贈,例如關涉婚姻的,是可以豁免申報的。此外,價值超逾HK$200000.00的饋贈是指三年內給予同一人仕的總和饋贈。所以如果死者生前只給予某甲HK$100000.00,某乙HK$100000.00及某丙HK$100000.00,三項饋贈都毋需申報。

三. 死者生前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的財產死者生前因信託(Trust)而以受託人(Trustee)身份替他人持有財產是需要申報的,但卻不需要就受託財產(Trust Property)繳付遺產稅。有關的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或承替受託人應就該受託財產填報合適的呈報表。申報受託財產的目的不是要計算或繳付遺產稅,而為方便將來合適地處理或轉移受託財產。

四.死者的保險受益人死者保險單上註明的保險受益人(Nominated Beneficiary)可獲取保險賠償金,而賠償金不會作為死者遺產分配的。但在《遺產稅條例》下,都會被計算在死者的遺產價值內,而需要申報遺產稅。此保險受益人應就該保險賠償金申報遺產稅。由於只是死者位於香港境內的財產需要繳付遺產稅,因此一些條文註明會在外地發放保險賠償金的保險單是毋需呈報遺產稅的。此外,因法例的更改,凡1999年4月1日或以後去世的死者,其有關的保險賠償金,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發放賠償金,都毋需呈報遺產稅。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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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輝律師

謝連輝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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