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法案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當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保障遺產受益人的五個機制

新的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機制有五個要素:

* 刑事條文:有關法例加入了刑事條文,以阻嚇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擅自處理遺產;

* 遺產清單:為免削弱現行法例對遺產受益人既有的保障,新條例強制規定遺產代理人擬備遺產清單;

* 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為了確保死者家屬或遺屬能在缺乏金錢而又有急需的情況下得以處理死者的後事或維持遺屬的生活,新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申請授權從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和應付死者生前受養而又在遺產中享有權益的人的生活開支;

* 銀行保管箱:設立一套機制,方便遺產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發出遺產承辦書前,開啟死者生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

* 豁免小額遺產人士擅理遺產刑事責任:加設一個豁免處理小額遺產人士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責任的機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避免為遺產代理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葉謝鄧律師行: 遺產承繼、遺囑、信託

作者: 李美林律師

李美林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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