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著想,認為由那一方撫養對子女較好。 如雙方有爭議,法庭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報告,社會福利署職員會約見父母雙方,了解他們的情況及渴求,並作出建議,一般來說,如子女年紀較小,撫養權給予母親的機會較大,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法庭會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所以女方的經濟能力對爭取撫養權,並不算重要因素。此外,法庭會依照社會福利署報告的建議判決的機會也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