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目前有超過1300(2016年)名執業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均受不時修訂的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每名大律師,無論是否執業,都必須維持大律師應有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大律師可接受律師行或香港大律師公會承認的專業團體的成員委託,也可由律政司、法律援助署或當值律師服務發出指示而聘用或委聘。市民先行與律師接觸,而蒐集案件的證據和會晤證人等事,也由律師辦理。凡執業不少於10年,且有相當表現和獲得公認成就的大律師,可申請當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資深大律師通常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大律師必須單獨執業,而律師則可單獨執業或以合夥形式執業。雖然大律師通常會共用一所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但他們的法律、財政和專業責任,都與其他共用該事務所的大律師分開,彼此互不相干。一名大律師無須為同一事務所另一名大律師的行為負起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