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官可按以下程序進行提訊:向申索人及被告人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例;建議當事人應傳召誰人作證;指示當事人應怎樣作好聆訊前準備;回答申索人及被告人就以上事項提出的問題;並且調查案件及雙方的爭議所在。除非審裁官要求,否則證人毋須出席提訊。申索或會涉及一些審裁官知識以外的技術性事宜,例如,修理壞車的費用是否合理,已交付的貨物品質是否達到行內可接受的標準等。遇上這種情況,當事人或需聘請專家協助舉證,但由專家提供意見,收費可能高昂。若不肯定是否需要專家協助,可徵詢審裁官的意見。提訊時,審裁官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審裁官促成或鼓勵雙方和解,只要沒有不當地向當事人施加壓力,實屬正當行為。若當事人願意和解,審裁處便會發出法庭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