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於一九七六年成立的法庭,旨在以不拘形式、快捷及費用相宜的方法,處理不超過50000元的申索。任何出席審裁處法庭的人士不得由律師代表,證據法規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