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

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顯著的特色,是該制度所依賴的司法判例,可來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在某一司法管轄區內所作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作者: 伍家賢律師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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