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在中央裁判司署出現一宗案件,疑犯被控告「藏有政擊性武器」一罪,控方的兩名證人均屬駐守灣仔警署的便衣探員。首名警員指出證物(一把餐刀)是從疑犯當時穿著的外套左邊內袋搜出的,但當他受到控方代表律師盤問的時候,竟然發現該件外套根本是沒有內袋的。至於另一警員,則說他是親眼看見首名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該把餐刀。如此的證供,當然令法庭難以接受,在判決時,裁判司更指責警員捏造事實,被告便在不須提出任何反駁證供的情況下當庭被釋放。香港現時有兩條法例,同是被稱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原先被控告在「公安法例」中的一條,一經定罪,便硬性規定要監禁最少六個月,幸而經律政署審閱後,改控以現時較輕微的一條。就上述案件而論,警員可以解釋是記憶錯誤的緣故,但如此重要的證供,根本不可能或不應出錯。兼且,控罪如此嚴重,警在落案的時候,正常的情形下,不可能沒有細看該外套,如今在法庭發生如此荒唐的事情,不禁令人懷疑警員是否被裁判司言中。話雖如此,裁判司並沒有將案件轉交警察投訴科或律政署作進一步的調查,確實令人費解。這類「無受害人」案件由於缺乏普通市民擔當證人,容易出現警員濫用權力的情況,即所謂「砌生豬肉」,法庭應當加倍慎重處理,不要輕信警員說話外,還要在發現警員有可能在提供假口供的時候,採取進一步行動,以收阻嚇作用。上述警員是否在提供假口供,我們不敢妄下判斷,但若然投訴科或律政署介入調查,似乎也相當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