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家族擁有數以十億百億計的龐大資產,又擁有大量的物業收租,還有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股權和不少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債券、基金作為投資保值之用, 這些大富豪都很喜歡成立了家族信託(family trust),用來持有和管理他們的資產, 代代承傳 、永久增值。成立的目的,是避免後代敗家、爭產、因離婚和破產而分薄家族財富,特別是家族持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權,可謂機關算盡。
舉個例子,許世勳的父親許愛周在生時積聚了大量的財富,過身前便是成立家族信託來持有名下的財產,令其後人可以代代永享這些財產帶來的收入,而不至把資產出售。許愛周家族信託的其中一個貴重物業,便是中環的中建大廈,如今物業價值不菲 ,正所謂收租一世都用唔完。
成立家族信託富豪,我們稱之為委託人(settlor),受託人稱之為 trustee。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有親屬關係,無須是獨立人士,受託人須要與及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詳情。法律上而言,信託是某位富豪(即委託人settlor)與另一人或一間公司(即受託人trustee)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利益,把資產交由受託人託管,由他根據信託契約 (Trust Deed) 的條文管理或出售信託內的資產,亦包括分配信託資產所衍生出來的收入, 例如是租金、股息和銀行利息。受託人可以是個人或一間公司。而家族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員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香港法例並無特定條文界定甚麼構成家族信託,也沒有任何特定關於成立家族信託,其運作或管理的條文,因此也會按信託法規一般原則處理,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受託人須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行事。假如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委託人不能直接或間接參與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該家族信託的避免利益衝突的效果等同一個「全權信託」,無異於一個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 性質,家族成員等如原則上失去了所有的控制和管理權,衹能夠在受託人違反信託 (breach of trust) 下,受益人才可以向受託人興師問罪,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