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時有超過6,000個慈善組織(charities)。通常是以下列其中一種形式成立: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非屬法團的組織;
- 信託;或
- 根據特定香港條例成立的法定團體。
要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有關組織或信託必頇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慈善宗旨現時在香港是由案例法界定,並包括以下各類宗旨:
- 濟貧;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及
- 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成立慈善組織的好處是獲豁免繳稅;捐款給組織的人士,可在自己的應課稅入息中,扣除捐出之數。《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訂明,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繳稅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稅務條例》第16D及26C條容許納稅人在課稅年度中,認可慈善捐款作出扣除。根據該條例,認可慈善捐款一詞的定義,是捐贈給根據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指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
常見的誤解是慈善組織等同”志願” (voluntary) 或非牟利機構(non-profit making)或非政府機構(non-government organisation NGO),但並非所有’志願’或所謂’非牟利’團體均為慈善團體,無論這些團體設立的目的是如何有意義。事實上,《稅務條例》中並無給予’志願’或’非牟利’團體豁免繳稅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