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中之條款,是否雙方同意就可生效?

僱用條件,包括:

1.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

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工資期;

3.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

和酬金期的資料。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須將一份合約副本

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則僱員可書面要求

僱主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述的僱傭條件。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

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

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

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只要條款沒有違反僱傭條例之規定,條款是可以由雙方協定的。但若違反了條例規定,即減少對僱員之保障,該條款便失效。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