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向工貿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 填寫妥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一份[表格TID102(11/2003修訂)。每份申請表可涵蓋多項服務行業的申請;
- 經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一份;及
- 有關各服務行業的證明文件資料。
所指的法定聲明,必須由申請者的負責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及簽署。該法定聲明須用中文填寫,有關副本須經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中國委託公證人)核證。
每份《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書必須包括:
- 一份已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
- 一份已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以及
- 所需的證明文件。
-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書應以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往工貿署(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申請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