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的工作主要涉及擬備、簽立及核證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但源於香港特區而在中國內地使用的文件則除外。一般而言,公證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但並不只限於:
– 擬備及見證海外使用的授權書
– 核證在其面前人士的身份
–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
– 提供海外人仕或擁有海外物業人仕有關財產管理的文件
– 認證用作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個人文件及資料
– 認證公司、商業及業務文件
– 擬備海事報告
– 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認證及保存公證記錄
公證人通常是合資格律師,在履行公證服務時,是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有關公證人的特定條文所規管。身兼律師的公證人除了履行公證服務外,亦可為客戶提供一般法律服務。公證人獲《婚姻條例》﹝第181章﹞授權以婚姻監禮人身份主持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