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 "公證人" 這專門職業。 由于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在執業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于這种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 "國際公證人" (notary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