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自殺罪和自殺協定罪 (suicide pact)

長洲度假屋「東堤小築」 2017年6月8日揭發男女燒炭自殺案,男女二人被發現在屋內房間燒炭自殺,雙雙躺臥牀上死亡。這件殉情案,情節酷似十多年前的日本電影「失樂團」,男女同是各有家室,甚至有孩子,在家庭和社會壓力下,在酒店殉情過世。

這樣案情,涉及香港法律中兩條罪。固然,男女二人雙雙已死,已無從追究什麼刑事責任,除非一個自殺死了,另一則生還,一如胭脂扣戲中的如花自殺身亡,十二少則苟全性命於世,那就十二少將難逃罪劫,或二人同時獲救不死,雙雙被控告:

  • 其一是「協同自殺」
  • 其二是「自殺協定」

協同自殺罪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自殺協定罪 (suicide pact)

第339章第5條自殺協定(《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根據法例,「自殺協定」是指2人或多於2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

如兩人一起相約自殺,但一方死亡,而另一方獲救,如警方發現獲救一方,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便犯上自殺協定罪行。

試圖殉情事件

2017年1月4日亦發生試圖殉情事件,一對各有家室的地下情的中年男女,一同在男方葵盛西邨寓所飲酒燒炭,其間女方難抵痛苦報警求助,兩人送院經搶救後生還,事後被指觸犯「自殺協定罪」被捕。

2016年12月,盲亨女兒被發現死去,浮死海面,其男女被警方懷疑有份參與「自殺協定」或是教唆他人自殺, 此案至今尚未在法庭進行審訊, 真相如何,有待拆解。

安樂死

因為鼓勵他人安樂死而協助自殺成功,也犯了協助及教唆自殺罪,若然是由他人動手,非死者自行了斷,則屬謀殺情節,觸犯謀殺罪。

作者: 許浩銓律師

許浩銓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刑事、破產、離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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