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閎一名市民曾向立法會議員投訴,指有一伙人經常在尖沙咀、金鐘及灣仔海旁一帶向遊客兜售占卜算命服務;雖然該名市民在過去一年曾多次向尖沙咀警署報案,但上述情況仍未有改善。警方並沒有統計該類「招徠」活動的投訴個案,而香港旅遊協會及消費者委員會亦沒有該類投訴的紀錄。一般而言,警方在接獲投訴後,會指派前線巡邏警務人員到場查核,並判斷是否有人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A條有關「招徠」的罪行。該條文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東西,或光顧任何業務,以致對該人造成煩擾,或所採用的方式相當可能會對該人造成煩擾,均屬違法。在落實執行法例時,警方遇到的難題是「招徠」活動本身並不觸犯法例。有關的第6A條列明在公眾地方進行「招徠」活動對其他人造成煩擾或可能造成煩擾時,方牴觸法例。故此,在罪行的舉證方面,檢控人員往往需要提供證人以證明有關活動曾構成煩擾。如曾被煩擾的人士是來港觀光的旅客時,在獲取證人證供方面會有相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