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中,控方有責任找足夠的証據証明疑犯的罪名,最乾脆的是找案中的証人,這証人很多時候是案中的受害者,如非禮強姦案中的女事主,或偷竊行劫罪中的物主。但在性罪行中,法庭不可以單純靠女受害人的口供將疑犯定罪,必須要有支持性的証據才行,法律上稱之為Corroboration,性罪行很多時候沒有旁人作証,這樣一來便要靠疑犯的認罪供詞,即是俗稱的口供紙。既因為口供紙是十分重要的証據,辯護律師會使出三十六度板斧務求打掉,使是不可以成為呈堂的証物。要讓口供紙成為呈堂証供,控方必須証明內容是疑犯甘心自願講出的,並不是苦打成招而來。要舉証反辯口供的自願性主要靠三種依據,即是疑犯被勸誘作供、苦打作供和威嚇作供,因為在錄取口供時極多是只有疑犯和警方人員在場,疑犯和警方雙方互相舉証後,法官便會裁定口供是否屬自願性質。在某些案件中,控方的主要証據是靠認罪供詞,而在性罪行中認罪供詞很多時候也會十分重要,如果認罪供詞不能夠成為案件中的呈堂証據的話,控方便會變成証據不足或最低限度變得疑點重重,無法使疑犯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