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男性成年人的同性戀獲得非刑事化,對這極具爭議性的題目,可算已宣告有了一定案。非刑事法是法理學或社會學上的一個特有名辭,英文是Decriminalization,這個名辭比較起合法化(Legalization),較少帶價值觀念的色彩。倡導非刑事化的人認為,男性間的同性戀行為,根本不應成為刑事法的管治範圍。首先,刑事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社群中的個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成年同性人在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有性行為,當中是缺乏了一個受害人,因此不屬於刑事法的管治範圍,刑事法如果就這等行為作出干預和懲罰,是違反人權和個體自由的。其結論是,同性戀根本就沒有所謂合法化或不合法化。以上的論點,是基於原則上的看法,但在實用上,同性戀非刑事化也是應該的。像其他沒有受害人的法律上(Victimless Crimes),例如是賭博和吸毒,在偵緝的工作上並不容易因為參與這等「罪行」的人,都是心甘性情願的。但同性戀行為假如是在壓力下進行,活動便會更加隱蔽,因為參與者都不希望因被檢控而身敗名裂,結果,同性戀者會更有可能被人捉黃腳雞,又或因為當局對同性戀者數字不大掌握,致令愛滋病更加不受控制。就像同年香港外圍狗馬風行一樣,要禁賭就要將之合法化,馬會大開投注站,結果狗馬外圍檔大量消失,所有賽馬投注活動公開化,當局對香港人的賭風,便會較易掌握和控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