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的管制適用於任何時間

噪音的管制適用於任何時間

香港的居住密度很高,鄰居之間很容易造成聲音的騷擾,除此還會因為家居裝修、娛樂消遣打麻雀等活動伍成噪音。人群聚集在戶外或公眾地方,例如跳廣場舞,也會造成 過高聲浪, 造成對 附近住戶的聲音騷擾。

很多人以為香港對噪音的管制,只限於晚上11時到翌日的早上七時, 但事實上香港法例對噪音的管制,適用於任何時間,亦適用於住宅和公眾地方,法例只不過是在晚間以外時間的噪音管制法律,只是針對某些活動例如進行生意業務和使用使用擴音器材。

製造噪音  是刑事責任行為

24小時任何時間製造噪音

24小時任何時間都適用,任何人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但是,這條在時間上的廣泛條文,只適用於下列的處境(香港法例《噪音管制條例》 第5(1)及(2)條 :

  •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
  • 經營生意或業務;或
  • 操作、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

夜間或公眾假日製造噪音 只是適用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1)條 )。

尋求警方協助

警方負責處理任何涉及住用處所的噪音投訴,因此,如任何人認為有人觸犯以上罪行,不限於鄰居,可以是住所或在公衆地方,可報警求助。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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