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教署被羈留的犯人,只有少部份人才可以探訪,其中當然包括律師。犯人羈留在懲教署,最普通者是兩個可能性,其一是犯人犯了事,但是因為沒有保釋,便要被懲教署羈留直至案件告一段落。其次是因為犯人正在服刑。並不是所有律師行的職員都可以前往探訪,探訪者首先必定要拿著由律師行簽寫的信件,且要律師用私人名簽署。其次,除非律師行預早作了登記,有關職員才可進入,換言之,除非職員在登記冊上有名,才可以探訪。懲教署有這規定,並不是懲教署長個人的意思,而是經律師公會和廉政公署事先商妥的。涉及律師公會,是因為他們要有須要去探訪犯人,錄取口供,如果有任何安排,令致律師探訪出現不便,就不可以,因為律師是用來保障犯人權利的,犯人因行政上的安排,在找律師給意見出現困難,這當然是萬萬不能。牽連廉政的原因是貪污的可能性,因為在以往的日子,有些律師行的師爺四出走動去拉生意,其中一處就是監獄,那裡有很多犯人,入到去見到他們就可以當拉生意一樣,說幾多錢接打案件,贏收多少,輸收多少,有這樣的事,就易出現貪污,這才涉及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