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行劫罪(Armed Robbery)的判罰

持械行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然這樣,也有不少人甘願以身試法,圖謀劫得財寶,頓時暴發,所以在香港,在公眾地方,久不久便有劫案發生。最常見的持械行劫案,即罪犯手持利器,如牛肉刀或餐刀,一經定罪,其刑罰也要判監五年。而這項判刑,並不因所劫掠的財物多寡貴賤而被左右,罪犯當死牛,如果只是劫得十元八塊,那是他倒霉之故,並不因此而會獲得法庭同情。

劫匪被擒施以嚴刑阻嚇

持刀當死牛最少服刑四至五年,而持槍行劫則大約九年左右。這樣看來,刑罰實在相差甚遠,但對於以身試法的人來說,持槍打劫金鋪或戒款車,動不動數以百萬計,較之於當死牛,實在有天淵之別。筆者曾經接觸過一個有多次行劫罪的人,他從來不幹當死牛這等小兒科的事,幹就幹大茶飯的了。這等說法筆者以為只是英雄感作遂,而用之於為非作歹的事情上,累己累人,全無益處。

筆者認為,持刀當死牛的刑罰還可以較為重判一些,可以高至七年,此因這等罪行,只須做數十單便完結,且多在晚間發生,能夠拉到疑犯繼而定罪者,實在不會太多,因此,不好彩數的劫匪被擒獲,便要嚴刑對待,以收阻嚇之效。

至於持槍行劫,其判刑應由十五至二十年,由於香港鬧市多,歹徒多利用這弱點,在人來人往之處打劫金鋪和銀行,對無辜的路人生命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和傷害,受傷和死亡好像是突如其來的事,十五至二十年的監禁刑罰看來也極之合理。

香港的劫案多,令人無法忍受,平日行過鬧市,踫巧有持槍行劫件發生,誰人運滯便可能成為被脅持的人質或流彈射中的目標。一直以來,法庭在判罰的時候,對此等案件的判刑都十分之重,通常是九至十二年左右,這個刑罰的多少,視乎當時案發的情況而定,這包括有否傷害他人,同黨參與的數目和時間。

污點証人獲輕判

行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於持槍行劫的判罰會超過地方法院的可判刑年數(七年),持槍行劫罪無不在高等法院,由法官連同陪審團審訊,由於不少案件中,持槍行劫者是當場就擒的,人贓和武器並獲,根本無計可思,疑犯上庭時乾乾脆脆地認了罪,例必獲得較輕的刑罰。當然,如果有機會被律政署邀請變為污點証人,出庭指証同案中犯事的同黨,置他們於死地,則刑罰又可以減少更多。但是,同黨在法庭審訊中提出指証其他同黨罪行的証供,在証樣法上是存有保留的,法官在結案的時候,必須用清晰字句,引導陪審團,向他們說明這一點,這稱之為同黨警示(Accomplice Warning),這項警示當然是針對污點証人出庭作供的利益所在,假如法官沒有這樣做的話,會在日後成為一個上訴的理由。

曾經在一件案中,法官在判刑的時候,判處污點証人的刑罰十分輕,聲稱法庭在判刑政策上,應該鼓勵罪犯出賣同黨,這樣做可以讓証據虛弱的案件變強,而這樣做,也可以阻嚇歹徒們集結在一起犯事,因為東窗事發之日,其中有人可能會變成「鬼頭仔」。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