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拿藏毒罪犯

根據毒品條例,藏有毒品是一項刑事罪,毒品英文是Dangerous Drugs,直接的意譯是危險葯物,行內人士,包括部份觸犯這條法例的人士,都會喜歡將之簡稱為DD,這稱號是由以上兩個英文字拿出來的,簡單兼而有趣。

毒品條例應該正名為危險葯物條例,因為,對於常人的理解,毒品只包括那些吸食了之後會上癮的違禁葯物,亦即是海洛英、鴉片、大麻、丸仔和美沙酮,但危險葯物的稱呼較為廣泛,這包括一些例如是葯物,因為沒有經過註冊醫生的批核而獲得的葯物。

犯藏毒罪的人絕大多數是癮君子,因為份量十分之少,只是市值數拾元而矣。他們因為有了毒癮,每天都要吸食,才可以抵抗身體的不良反應和心理不安,因此,每天因藏毒罪而拉上法庭的人,數目十分之多。

癮君子單從外貌察看便會辨認得來,而他們購買毒品也會有特定的地點和交易方式,警察如果要捉拿他們,根本是一件十分之容易的事,只要在毒品交易黑點等候一段時間,見有癮君子出現便上前截查和搜身,就像售貨員推銷一樣,試得多便會有成功的時候,假如在身上搜獲的話,亦即是俗稱為斷正,根本就是無法抵賴,如果毒品是拿在手中,因截查緣故而拋落地下的話,被發現了也是無補於事。

作者: 林璇律師

林璇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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