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律政司(當年稱為律政署)刑事檢控科發出一份信件,向裁判司、執業律師和大律師們解釋有關控方向辯方提供一些有關文件的問題。一直以來,警方如果對任何人士提出檢控,例必給予他們一份文件,列明控罪的名稱和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和人物等等,這張控罪紙由於沒有陳述事發經過,因此用途不大。至於其他文件,如修改控罪、疑犯的認罪供詞、控方的簡述案情和受害人的驗傷報告,則須賴被告親身主動提出要求或由其代表律師以書面申請方才可以得到,雖然照例必提供,但卻多重手續,而被告人也未必知道自己有這種權利。筆者則認為,這等文件的副本應無條件地向被告提供,並須在一時間內進行。刑事檢控的其中一大基本原則,是控方先有責任証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便須在事前知悉控方手頭証據,分清楚那些是屬於事實,那些是錯誤的指控。兼且,辯方也須要翻查例書和判例,分析控方所提的事實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以至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有關的控罪,假使被告人缺乏上述種種有關的文件,他根本無從處理自己的答辯。問題是被告人是否知道自己享有以上的權利。有人稱裁判法院是「窮人的法庭」(Poor Man’s Court),事實上受到拘控的人,很大部份是一些低下層的公眾,而對種種權威機關,並處於被動的地位,根本很少會知道自己的權利,而警方和律政署也無實質行動告訴疑犯們這項權利,即使以上提及的信件,律政署還只不過將它寄交裁判司的首腦、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街上行人是無緣過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