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可以就刑事疑犯犯了事而提出檢控,可以成為他在刑事檢控過程中一件很有威力的武器。最明顯的,是在一些多疑犯的案件中,因為警方手持的証據薄弱,又不想輕易便將所有疑犯放走,便在案件之中找一個疑犯,要求他成為控方的証人,即人所共稱的污點証人。
充當金手指的污點証人首先要跟警方或律政署檢控官談妥條件,繼而錄取証人口供和簽寫一份承諾書,這份承諾書的大致內容,是指疑犯願意就案件所知的一切,照事實在法庭提出舉証,指証案中其餘疑犯,但這份承諾書兼且聲明,舉証的結果只會「可能」引致律政司就他所犯的罪行不提出檢控。當然,律政司不是要引人入格,這說話只是為了防止証人在法庭上胡亂說話,講了一些與給予警方口供不同的供詞。
因此,假如污點証人出庭作証,所講的說話又與警方口供無大出入,即使其餘疑犯無罪,也不能怪責污點証人的不是,況且,其他人告不入而走來控告污點証人,實在有點兒小家呢!這樣做,更有可能引致律政署的信譽受到毀壞,日後如果有一些案件,又要依賴到污點証人的証供的話,可惜沒有什麼人會願意的了,因為怎樣做也要受煎熬的了,倒不如搏一搏,打場官司看看是否會打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