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條例》全名叫《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夫婦和同居人士合用,此例提供,區域法院如信納肥媽的丈夫曾經騷擾她,可根據 第189章《家暴條例》 第3條 批出強制令。強制令亦可以禁止施虐者繼續騷擾受害人,亦可禁止施虐者進入或留在該居所,或居所的指明部分。此例在2010年實施修改,可以更有力和更有效對付家暴,受害人應該對此有信心,勇敢站出來對抗施虐者。
法庭頒發強制令 (injunction) 加逮捕授權書:
此條例尚有一更辣招數,肥媽不可不知,法庭如信納施虐者曾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可在強制令附上一份逮捕授權書。警察如合理地懷疑有關人士使用暴力、進入或留在該強制令指明的地方而違反強制令,便可憑逮捕授權書拘捕他。
施虐者沒有遵從強制令訂定的條文,即屬違反強制令,將被帶往發出強制令的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就違反強制令應訊,這樣是藐視法庭,罪加一等。
強制令會維持時間,亦非五時三刻咁短。強制令最長維持24個月,法庭更可視乎情況延長強制令,對肥媽這類家暴受害人幫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