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師代表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由破產管理處取得不反對申請書(a letter of “No Objection”)。
2. 律師代表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律師安排,該申請人宣誓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3.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破產處呈上誓章、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為證物。
4.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律師將安排英文誓章申請。
6. 申請人於三星期後經由律師在聆案官書記辦事處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律師代為處理。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