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償債公司的股東、董事或人員如因逃避責任或因逃避向清盤人就有關公司的事項提供詳盡解釋而潛逃,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手令將該等人士逮捕,法院亦常應上述申請發出手令。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聯絡電話:820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