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干擾電腦行動

電腦黑客的干擾行動通常可分為三類:

(1)利用網站向個別電腦系統濫發電子郵件;

(2)向網站濫發大量電子郵件而導致該網站不能正常運作;及

(3)擅自增加或刪減他人網站的內容。

上述三類干擾行動均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的有關條文。例如條例內第60條有關「摧毀或損壞財產」的範圍,已包括擅自改變他人電腦的原本用途或對他人電腦內的程式或資料進行破壞、篡改、刪減或增加等行動。

此外,根據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藉干擾他人的網站而不誠實地獲益即屬觸犯法例。而任何人干擾他人網站而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即使目的並非圖利,亦觸犯第161條。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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