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負責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証),原因是警務處管有香港所有的定罪記錄,俗稱「案底」,因此,若經查核後,警務處的資料庫沒有當事人的定罪記錄,便可以用書面被確認「無犯罪記錄」,英文是certificate of no conviction record,這項服務要付費,每位港幣210元。
良民証不是無條件下可以申請,必須有相關容許的理由,常見是申請移民或到外國留學的簽證。當一些認可機構(例如領事館、移民局或政府部門),在處理一些事情,例如入境簽證、領養小孩等的申請,有需要確定申請人無犯罪紀錄時,會向該申請人發出函件,以交付警務處核實「無案底」的事實。倘若申請人並無犯罪紀錄,查核結果會直接以掛號覆函寄予該認可機構,而不會發給申請人。
過去五年,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接獲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的數目,每年都是維持在二萬一千件左右,沒有明顯啟示。
良民証與移民二者之間的關係未如想像中直接,此因香港居民因移民而離境,毋需向特區政府申報離境目的,也不用批核,因此政府實際上並沒有港人移民外國的直接統計數字。保安局局方說法,特區政府是根據向警務處申請良民証的數字和其他相關資料,估算港人移民外國的人數,而非單憑良民証的數字。然而,這估算有其限制,例如,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目的除移民外,亦包括海外升學,交換訪客等。至於目的是移民的,亦並非所有獲發良民証的人士都能成功申請有關國家的移民簽證。此外,並非所有取得移民簽證的人士都會移居有關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