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區域法院除了可以為一對配偶發出不准煩擾令和不准進入令,還可以為同居的一男一女發出這命令。即使雙方無需等待申請其他濟助的法律程序了結,他們的其中一方亦可以根據該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 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如果能夠證明另一方“曾經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法院可發出包括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規定的強制令:‧禁制另一方騷擾申請人;‧禁制另一方騷擾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禁止另一方進入婚姻居所或指明的地方;‧規定另一方准許申請人進入及留在婚姻居所。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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