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離婚的話,必須向法庭申請,涉及一定的程序,較為複雜。過去,不少電視刻集將離婚描寫得很簡單,好像是到律師行簽署離婚同意書,就可解除婚約。近年,電視刻集亦稍為進步,知道最終必須通過法庭辦理及頒令,離婚才生效。在港申請離婚的基本條件究竟那些人可以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呢?香港的法庭並無規定,離婚者的婚姻要在香港締結,方可在港提出離婚申請。事實上,由於中港交往頻繁,不少在港申請者,均是在中國內地結婚的。但是,香港的法庭亦不是任由其他與香港無關的人提出離婚申請的。法庭訂下下列三個指標,要滿足其中一項,方接受有關離婚申請:(一) 最少其中一方以香港為居住地。「居住地」的概念亦是不大嚴謹的,主要一方在香港停留,並主觀地以為自己是以「香港為家的」,就算是以香港為居住地。証明這個主觀意願,例如是在香港有永久住址,長期停留在香港等。一般而言,香港永久居民都算為以香港為居住地。(二) 最少其中一方在過去三年「通常居於香港」。例如一些外籍人士,過去幾年都在香港工作,只是放假時才回國渡假,可列入此一類別。(三) 最少其中一方與香港有實質連繫。例如一些已移民的朋友,在香港仍保持有住所,其家人等均在香港,諸如此類,均可視為與香港有實質連繫。不過,以上所言,都是頗為技術性的原則,但是在處理實質的離婚個案,一般都不會出現此類型的問題。如是雙方在中國內地結婚,大多數情形下,男方正是香港永久居民,女方亦已申請來港定居,因此在填寫離婚申請時,一般不會出現困難,法庭亦大都不會此提出疑問。法院真正可能提出疑問時,例如是一些過境在香港短暫停留者,或者剛在香港取得工作証者,法院可能會拒絕有關由請,原因是申請雙方與香港均無較實質及具體的聯繫。要知道,離婚涉及雙方生活方式之改變、財政上的安排問題及子女的撫養等權利,故法院實不宜接納一些與香港無聯繫的申請,因為如雙方均與香港無聯繫,法院亦難以就雙方離婚的生活作適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