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雙語並用的規定

為符合《基本法》有關雙語並用的規定,所有香港的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兩個版本具同等效力。香港在1989年展開雙語立法計劃,所有原本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現在都備有中文真確本。香港的法例編目前具備法例的中、英文本。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經修訂後,提供多項指引,對雙語法例的法律釋義幫助甚大。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0B條。該條規定:雙語條例的中、英文本同等真確,並推定為具有同等法律意義。如中、英文本出現意義分歧,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這個處理方法極接近《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及33條的規定。

作者: 黃鶴鳴律師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聯絡電話:642-88888 WhatsApp:9586-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