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及證人必須出席。若申索人缺席,審裁處可將申索撤銷。若被告人缺席,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作出判決,但要視乎申索人能否就申索提出充份證據。審訊時,審裁官會聆聽或閱讀由你、對方及證人提出的證據。審裁官會裁定誰人的證據真確性較大。若審裁官認為雙方證據的真確性(或不確性)機會相等,便會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因為,誰提出申索誰就需要舉證。審訊時,審裁官會要求證人口頭作供。但作供前,有宗教信仰的證人需先發誓,而無宗教信仰的需先宣誓。若證人被發現於審訊中作假證供,可會被刑事檢控及判處入獄。雙方當事人均有機會向自己的證人及對方證人發問,審裁官亦會向證人發問。待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雙方會有機會作總結陳詞。記下證人所作的證供,可幫助你擬備向證人提出的問題。審裁官可於聆訊完結時宣判,如爭議點較為複雜,則可押後宣判。若審裁官認為雙方有必要提供更多的證據,便會將聆訊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