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支,主要是保護一個人(自然人),一間公司(法人)或一班人(代表性訴訟)的聲譽,法律補救最主要是(一)禁制令,即禁止侵權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二)損害賠償,即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錢損失。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也許,從前的香港社會並不富裕,因此有名聲需要保護的人士也較少。與此同時,當年的傳媒亦沒有現在般發達,而且傳媒在取材及敘事角度亦較克制,「出位」的情況較為少有。可是,踏入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大概是當事人突然間富有起來,認為要保護自己名聲的人士一下子多了很多。與此同時,傳媒的敘事角度亦大膽了很多,少了克制,最明顯的例子是《壹周刊》,經常以報導及揭發著名人物的秘密為售賣點,因此也招來了不少誹謗官司。除此以外,隨著本港政治制度的逐漸開放,由八十年代開始也產生了頗一批的政治人物。要知道,在政治事務,政治人物互相批評是難免的,但有一些批評也許是過了火位,也許是另一方接受不來,認為是誹謗,因此也向法庭興起了訴訟,又增加了誹謗官司的數目。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現舉幾宗大家都知道的誹謗官司作說明。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周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其二,是本港當年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及其夫婿御用大律師唐明治訴立法局議員李國寶的官司,指李國寶在接受一法國雜誌訪問時發表了對他們具誹謗性的言論。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不過,這宗官司的答辯方李國寶採用一項稱為「付款入法庭」的程序,向法庭支付了共為數十萬二千元正的數額,而鄧蓮如及唐明治接納了付款,可謂各取所需,官司亦在此情況下不用再審訊而告終結。其三,是本港政界知名人士御用大律師兼立法局議李柱銘及立法局議員司徒華在九三年訴前上訴庭大法官李福善誹謗的官司。該宗官司展開前,還有一項小插曲,就是李柱銘指本港的律師行害怕得罪中國當局,因此不敢接辦他們提出的官司訴訟。此事當時引起頗大爭論,到最後李柱銘及司徒華當然找到律師行接辦此案,但其後傳媒似乎沒有再怎的報導官司的進展,因此筆者亦不知道此案到現在是否已經了結。其四,是《東方日報》訴香港電台及毛孟靜的官司。該宗官司,最後提交到終審庭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判令港台及毛孟靜得直,「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成立,法庭認為應從整體的印象去判斷整段廣播的含義,並認為在民主社會,應確保言論自由受保障,故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內容。這是首宗提交到終審法院審理的誹謗官司。以上幾個例子,都說明誹謗官司在這幾年似乎成了香港的新生事物,方興未艾,一些知名人士提出的誹謗訴訟還會繼續。但是,除此以外,一些較細規模的誹謗官司,或是當事人發出律師信向另一方提出警告,要求更正有關言論者,更是多如牛毛。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較詳盡的介紹一下,何謂「誹謗」,其主要構成元素是甚麼,又答辯一方可以提出那些答辯理由。另外,法庭實務,如上述「付款入法庭」究竟是甚麼程序等,讓大家能詳盡地了解誹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