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判決內引用的人大釋法各點

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被法庭裁定失去議員資格,「梁游事件」引發人大釋法,結果,今次DQ四位議員的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便直接引用人大釋法各點,頒下DQ裁決,判決相關內容如下:

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解釋》”))的恰當詮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參考相關案例,法庭指出有關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有以下的原則。

  • 第一,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上的強制規定。
  • 第二,按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在法律上,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須:
    • (a) 準確地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 (b) 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莊重規定”);
    • (c) 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實質信念規定”)。
  • 第三,根據“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詞信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故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
  • 第四,根據“莊重規定”,宣誓人必須以符合及相應於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莊重”的意思是莊嚴及正式。該態度必須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對宣誓過程有適當的尊重,而且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奇重要的,以及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
  • 第五,根據“實質信念規定”,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第六,宣誓人若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他所作出的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第七,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
  • 第八,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 (i) 在客觀評定中,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來決定該等行為、態度和言詞將會向一位合理人士所傳遞甚麼意思。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相干。
    • (ii) 在客觀評定中,若宣誓人(a)在宣誓時客觀上故意採取的某些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而(b)該等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至於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