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委員由首席法官根據本條例第5(2)條委任,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審裁委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不同年齡組別、教育水平、專業及職業的人士,以確保審裁處所採納的標準盡量與社會規範掛,從而保持審裁處的代表性。主審裁判官與審裁委員共同評定及裁定物品類別。審裁委員每次出席聆訊均可獲得酬金。審裁委員可給予首席法官通知後辭去職務。首席法官亦可在下列情形下,將任何審裁委員除名:1.該審裁委員不再通常居於香港;2.該審裁委員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3.該審裁委員被宣布為破產人;4.首席法官認為其疏忽職守或未能履行職責。若你有意成為審裁委員,請致函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0及41樓文康廣播局。(電話25946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