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陪審團通常由7人組成,但也可經法官下令由9人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決定。法官會籲請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力求意見一致,然而,陪審團可按5對2或7對2的大多數票作出裁決。死因研訊的目的是要確定死者的身分、死因和與死亡相關的情況。若干案件必須由死因裁判官會同陪審團進行研訊。至於其他案件,死因裁判官也可決定是否有需要與陪審團一起進行研訊。死因研訊的陪審團由3人組成。《基本法》明文規定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作者: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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