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與內地有關的法律服務的需求,可以鼓勵外國投資者及商人在香港取得這些服務;無論在訂立合同階段或有需要循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糾紛時,香港的大律師和律師能夠提供一流的專業法律服務。香港特區政府積極推動香港發展為糾紛調解中心,作為一個解決內地的國際業務交易所引起的爭議的理想地點。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和《合同法》第126條,大部份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選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包括香港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適用法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有規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藉書面協議,選定與合同有實際關連的司法管轄區法院,解決他們的爭議。如果爭議與香港有實際關連,雙方當事人可協定香港法院為專有審判權的法院,以裁定糾紛。此外,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營各方可協議由中國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因此,即使是國際合營企業的糾紛,也可以在香港進行仲裁。為此,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建議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或合營企業在香港談判和簽署涉外合同,可考慮選用香港法律為適用法律,並選擇香港法院或仲裁機構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香港發展為解決爭議調解中心對香港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認為這發展對內地和外國企業也同樣有利。較早時我講述了這方面的主要原因,現在我再提出另外兩個原因:(1) 首先,香港的仲裁裁決可在內地和《紐約公約》所有成員國執行;(2) 其次,香港特區政府正採取措施,使香港成為更具吸引力的訴訟中心。我們的司法當局,為順應世界司法發展大方向,現正就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檢討,目的是使本港的民事訴訟程序可以更快捷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並即將提出具體建議。香港特區政府也希望與內地訂立相互執行法院商事判決的有限度安排。目前,香港的法院判決不能夠在內地執行。為吸引國際投資者在內地和香港投資,香港特區政府建議香港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作出的判決可在內地執行,但必須符合下述準則:(1) 有關判決涉及金錢,而且是由商業合約引起;以及(2) 合約當事人明確表明香港特區法院有處理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也建議由中級人民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只要符合相若準則,應可在香港執行。當然這些建議仍需與內地有關機構詳細研究和討論,如果安排能夠達成,兩地有關商貿的法院判決,都可以相互執行,這肯定可提高香港作為爭議調解中心的地位。除了法律服務以外,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雲集香港,有金融顧問、銀行家、投資顧問、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城市規劃師及保險專家等,能為中國入世後內地經濟迅速發展的商貿活動提供服務。2002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