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鏹水噴爛牛仔褲

多年前有新聞報導,兩名女子在彌敦道行街的時候,被人用鏹水噴濕牛仔褲,因為鏹水帶有腐蝕性的緣故,令致牛仔褲穿了窿,並且弄得皮肉感到酸痛。

利用鏹水侵襲人家,其實是十分危險的行為,記得在數年前,香港曾發生過多宗女士被鏹水毀容的事件,疑犯是因為傷者原本是自己的女友,變心隨另個男子相好,便含恨在心,在公眾地方,趁傷者出現的時候,當其面將鏹水淋去。如此行為,對傷者造成極大的傷害,這不限於肉體上,也包含到心靈上的創傷,愛美是人類的天性,何況是一個懷春待嫁的少女,更何況傷害自己的人,竟然是那曾經和自己有過心靈和肉體上有過親密接觸的人。

利用鏹水將人家毀容,可被控告蓄意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WoundingwithIntent),這條罪是眾多傷人罪中最嚴重的一條,可被判十多年的監禁,而過往的淋鏹水案,犯人也會被判罪監禁六至七年。

以噴霧方式利用鏹水損毀人家的牛仔褲,繼而令肉體感到酸痛,疑犯可以被控告刑事毀壞罪和普通傷人罪,這兩項罪名不算嚴重,但因為所採用的「武器」是鏹水,犯罪者絕對不應因此受到輕判,筆者認為罪犯應被判罪入獄最少半年,阻嚇這等人士隨意向無辜的人動粗。奈何在這件事中,其中一名女事主不打算追究任何責任,對將行兇者捉拿歸案,實在導致一定的困難。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