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警方獲悉的資料,過去半年在廣東省因涉嫌觸犯內地法規被內地執法機關拘留的12至21歲本港青少年有兩人;兩人分別因涉嫌販賣毒品和涉嫌犯綁架及殺人罪,在今年六至七月期間被內地公安機關拘留。據了解,這兩人現仍被刑事拘留中,並將面對刑事檢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包括港人),可以先行拘留。執法機關在拘留任何人士後,除有礙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的家屬。執法機關在拘留當事人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應對其進行訊問。如認為有需要逮捕的話,一般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批。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者作出偵查後,如認為有關被拘留者所涉及的案件輕微,危害不大,不會構成刑事罪行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有權對違法者處予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處罰。內地拘留或逮捕可在內地聘請內地執業律師如港人(包括青少年)在內地因涉嫌觸犯內地法規而被內地執法機關拘留或逮捕,他們可以在內地聘請內地執業律師,向他們提供法律諮詢及就有關案件進行辯護。如果被拘留人士需要面對刑事檢控,但由於經濟困難未能聘請律師,可向當地的司法當局或有關的人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自2001年一月一日,香港警方和內地公安機關建立的相互通報機制已開始運作。港人(包括青少年)如在內地涉嫌違犯內地法規被公安機關或內地海關採取刑事拘留,內地當局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向香港警方通報,香港警方在接獲有關通報後,會立即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如當事人的家人需要特區政府提供協助,可以聯絡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政府會根據現行既定的程序向他們提供可行的協助。被判刑青少年的家人如在有需要時可以聯絡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該處會透過現行既定的機制,將其家人的要求和申訴轉介內地有關當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