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合約方式訂定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規定對子女的贍養責任。付贍養費一方要為子女提供生活及教育所需,直至子女達十六歲,如果証明子女在十六歲以後還在接受教育或有特別需要,如精神或身體弱能,可要求地方法院將有關的贍養令延長兩年,最長可延至子女二十一歲為止。以合約方式訂定贍養責任者,雖然沒有經過法庭的程序,但只要協議規定有關的財政安排,法庭都可經一定程序更改有關內容。法庭考慮因素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賺錢能力、財產和財源、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而法援署的律師及不少私人律師都不會進行深入的調查,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葉謝鄧律師行的家事法律服務(matrimonial.hk)